父母在我婚前全款寫我的名字買的房,婚後我們夫妻住父母的房。「我」這套房出租所得是否算共有財產?

時間 2021-07-14 14:48:26

1樓:離婚律師張麗珍

婚前房產婚後產生的孳息肯定是夫妻財產。但是,你們現在住你父母的房子,你可以跟你老公說明白,是用那個房子租金支付現在房子的租金。

2樓:

關於這個問題,我覺得需要稍微詳細的說一下,因為有爭議。

首先,題主這套房子屬於題主的婚前個人財產,應該是毫無爭議的。

關於房屋的租金,在物權法上應該是沒有爭議的,屬於法定孳息。

但是在婚姻法上,稍有不同。有觀點認為,房租屬於房屋的法定孳息,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,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屬於個人所有。

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。

也有觀點認為,房租不屬於孳息,而應當屬於經營所得,根據婚姻法的規定,婚前個人財產的經營所得屬於共同財產。

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,歸夫妻共同所有:

(一)工資、獎金;

(二)生產、經營的收益

(三)智財權的收益;

(四)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,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;

(五)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。

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差別呢?關鍵在於孳息的認定存在差異。因為物權法中並不存在經營所得這個術語,基於原物而所產生的收益一般都會認定為孳息,但是婚姻法中卻區分孳息和經營所得。

一般來說,孳息是那種「得來全不費工夫」的收益,而經營所得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才可以獲得。

比如房租,並不是有房子就一定可以得到租金。首先,需要去尋找合適的承租人;其次,租賃期間還需要承擔維修義務。也就是說,租金並非「得來全不費工夫」,因此在婚姻法中,房屋會被認定為經營所得,而非孳息。

但並不一定,我查過裁判文書網,不同的案件處理是不一樣的,有的案件認定為孳息,有的案件認定為經營所得,具體還要看房租的取得是否付出了努力。

回到題主的問題,相信房屋的出租是由題主的父母主導或者辦理的,一應事務也都是由題主父母來辦理,所以對於題主夫妻來說,房租基本上可以算是「得來全不費工夫」,因此可以認定為房屋的法定孳息,屬於題主的婚後個人財產,而非共同財產。

3樓:

情理上房租所得應該是你父母的,法理上,房子是你名下財產,房租屬於你的財產增值部分,是夫妻共同財產

當然如果你的妻子說房租屬於共同財產,那麼,理論上你們也應該給你父母交房租的啊

大哥,考驗你情商的時候到了

4樓:離婚大律師趙麗

房租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。婚姻法規定,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,如工資和獎金、從事生產、經營的收益等,歸夫妻共同所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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